淮北市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市农业执法人员在宋疃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宋疃镇人民政府对面的某农资供应站内货架上经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福建豪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标签标注:“噻嗪酮”农药,农药登记证号: LS20071984,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01/04,净含量:25克/袋,涉案农药经现场清点共计55袋;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山东龙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药标签标注:“四聚乙醛”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3389,有效成分含量为10%,商标:“龙易TM”,生产日期及批号:2010/06/24,净含量:500g/袋,涉案农药经现场清点共计50袋。经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获知,农药登记证号LS20071984有效期至2011-08-07(农药登记证已经失效),登记证持有人为江西卫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3389有效期至2023-12-11,登记证持有人为江苏建农植物保护有限公司;标称的生产企业山东龙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无法检索出,且上述两种农药两者的登记证持有人均不相符。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农药均为假冒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属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同日,执法人员对涉案农药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拍摄了现场执法检查和产品照片。
【处罚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皖农法函〔2019〕666号)“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市某农资供应站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25%“奇猛TM牌噻嗪酮”、10%“龙易TM牌四聚乙醛”农药,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作出处罚。
【做出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该批次25%“奇猛TM牌噻嗪酮”农药55袋和10%“龙易TM牌四聚乙醛”农药50袋;
2.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3.罚款5500.00元。
【典型意义】
农药对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作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具有重要保障作用。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是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基本原则,背离此原则会触犯法律的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对于违法主体来说,违法处罚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对于其他经营主体和生产企业来说,更是一次重要的警示教育。在执法宣传的作用下,提高广大农民对假冒伪劣的辨别能力,使农户在购买农资产品上会更关注产品包装标签的规范性,从明显的表象上来辨识产品质量和信誉度,购买到放心的农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