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濉溪县某农资店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濉溪县农业农村局接省农业农村厅核查函,濉溪县某农资店涉嫌经营假“弘展898”玉米种子。经濉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并依法抽样送检(现场查获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为河南弘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弘展898玉米种子807袋,4000粒/袋),该农资店经营的标称“弘展898”玉米种子实为其他品种的玉米种子,涉嫌经营假种子。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2月濉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样品,由当事人见证进行封样,并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濉溪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对送检玉米种样品采用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与标准样品“沃玉3号”玉米种子进行40个位点的比较,差异位点数为0。法定检测机构判定:送检弘展898玉米种子样品与标准样品“沃玉3号”为“极近似或相同”。即为同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书面提出复检,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被抽查企业或者生产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或者单项指标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法律分析】
当事人违反了《种子法》第49条第二款“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涉案“弘展898”玉米种子属假种子,依据《种子法》第7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规定,濉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玉米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4.5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物资,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种植户的合法权益。粮食安全是战略问题,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粮食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假种子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农资市场,保障粮食安全,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