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杜集区某农资批发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3日,我局收到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函中所述该局在办理县某种子店经营劣质农药一案中,经调查涉案农药供货商为杜集区某农资批发部,并随函附有某化工院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农药检测报告、抽样单、杜集区某农资批发部负责人董某某开具的销售凭证等线索材料。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杜集区某农资批发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农资批发部负责人董某某承认涉案农药是自己批发部销售的。
二、调查与处理
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了县某种子店经营的劣质农药是他供的货;其次,当事人认可了某化工院检测评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农药检测报告,确认自己供给县某种子店的农药是劣质农药;最后,当事人陈述了采购和出售涉案农药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查明: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涉案农药共2件、200瓶,进货单价为10元/瓶。2022年4月1日,当事人把涉案农药全部销售给县某种子店,共2件、200瓶,按单价11.5元/瓶的价格,获销售收入23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并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
2.罚款7000元;
三、法律分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董某某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规,应当对该农资批发部负责人董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侵犯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农药使用者带来减产甚至绝收的风险,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此,告诫广大农药经营者务必时刻牢记法律底线,切勿为了一时之利而铤而走险。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务必到证照齐全、信誉好的农药经营门店,并向农药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若发现自己购买的农药有问题,可直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