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周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周某某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了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执法部门经立案调查后,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但综合考量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案例分析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可能对人体造成慢性损害,侵害公众健康权益,破坏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当事人作为农产品销售者,负有严格查验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义务,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核心目的是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纠正违法行为,也要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本案中,执法部门未简单机械适用处罚条款,而是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轻微且无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既能减轻个体经营者的负担,又能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方式引导其规范经营,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典型意义
1、强化农产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销售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是法定义务,无论规模大小、是否初次经营,都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质量把关义务,杜绝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等问题农产品流入市场。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执法部门的调查核实、批评教育,若再次违法或违法情节严重,必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体现行政处罚的温度与尺度。执法部门在本案中坚持 “过罚相当” 原则,既依法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维护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严肃性,又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容错空间,避免 “一刀切” 处罚,充分彰显了现代行政执法 “宽严相济、教育优先” 的理念,有助于引导经营者主动整改、守法经营,营造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环境。
3、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通过本案释法,既提醒消费者购买农产品时注意查验相关凭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也督促经营者敬畏法律、诚信经营,同时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成 “政府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 的多元共治格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