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农〔2024〕4号
濉溪县农业农村局、三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濉溪县农机服务中心:
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淮政〔2023〕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惠企政策落实落细,我局制定了《淮北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8日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淮政〔2023〕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范围
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及个人均属于扶持范围。
二、扶持对象、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
1. 支持新增土地流转(合同5年及以上)
(1)支持对象。从事粮食、蔬菜、品牌粮食生产和农作物良种繁育的规模化经营主体。
(2)支持标准。对当年集中连片流转土地500亩(含500亩)以上用于蔬菜和粮食生产的,每亩每年奖补50元;对当年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000亩(含)以上用于品牌粮食生产的,每亩每年奖补100元;对当年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000亩(含)以上用于粮种繁育的,每亩每年奖补150元。单个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奖补当年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条件。发展蔬菜和粮食生产当年集中连片流转土地500亩以上的,品牌粮食生产当年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的,粮种繁育当年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的,且足额兑现土地流转租金的。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土地流转合同(以行政村为流出方的,应附农户委托行政村集中流转土地的委托书)、土地流转清单、流转土地位置示意图,足额兑现流转土地租金证明,以法人主体流转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家庭或个人流转的提供户主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支持全程托管社会化服务
(1)支持对象。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耕种防收中至少三个环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2)支持标准。对当年大宗农作物生产托管(耕种防收中至少三个环节)1万亩以上的,每亩给予30元奖补,单个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奖补当年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条件。当年开展大宗农作物生产托管服务1万亩以上的,且服务内容应包含耕作、播种、防治病虫害、收获四个环节中的三个环节。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开展全程托管服务的佐证材料(全程托管服务合同或协议、设施装备清单、作业记录、服务对象签字的确认清单等),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支持种业育繁推体系建设
1. 支持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基地(企业)
(1)支持对象。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当年新认定的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基地(企业)。
(2)支持标准。按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基地(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条件。本市注册的具备育繁推能力的种业企业;近5年内自育或与科研院所合作育种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或品种登记,品种所有权为企业自有;有3名中级以上职称育种技术人员;近3年内每年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繁育的种子资源应有自己的品牌,年销售额在2000万以上;在本市有稳定的良种育、繁(制)种基地;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案件、质量事故和失信记录。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有效期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审定(登记)证明,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并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清单,注册商标复印件,营业执照,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良种育、繁(制)种基地面积证明,技术人员职称证明。
2. 支持种质资源库(圃、场)库
(1)支持对象。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支持标准。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分库和市级种质资源库(圃、场)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条件。当年新建并经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业野生植物原生保护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园艺作物种质资源圃,农作物资源库(圃);具备相关农业种质资源保存技术人员,能够建立科学高效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体系。
(4)申报材料。项目申请表,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分库和市级种质资源库(圃、场)认定证明,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投资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收集保存种质资源情况报告,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地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种质资源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材料,种质资源圃田间管理或种质资源保存库管理技术规程。
3. 支持畜禽水产育繁推基地(企业)建设
(1)支持对象。新建成的畜禽水产育繁基地(企业)。
(2)支持标准。对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基地(企业),按项目设施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基地(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条件。当年新建并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水产原、良种场,种畜禽场。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文件或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并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清单,项目建设相关图片,营业执照。
(三)支持种业科研
1. 支持对象。从事种业研究、培育、关键技术攻关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淮建立的种业实验室(站),种业院士、首席专家工作室(站)。
2. 支持标准。对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淮北建立的种业实验室(站),给予设备投入的50%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依托种业实验室(站),建立种业院士、首席专家工作室(站)推进种业科技创新的,每年再安排工作室50万元经费,用于科研工作。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符合《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皖政办〔2017〕77号)的,按文件兑现奖励政策。
3. 支持条件。建立种业实验室具备种业科研试验、育种能力。依托种业实验室建立的首席专家工作室(站)首席专家必须是省级以上的首席专家,专家、院士的专业须是育种相关专业。
4.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备案材料,建立种业实验室(站)及首席专家工作室(站)的批复文件或有效证明,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并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清单,首席专家、院士证明材料。
(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1. 支持对象。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科研单位、农户等主体当年新建、扩建的日光温室、钢构大棚和连栋温室。
2. 支持标准。按设施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支持条件。当年新建集中连片日光温室、钢构大棚棚内面积50亩以上,连栋温室棚内面积20亩以上,且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
4.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并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或者证明单据、清单,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土地流转合同及土地流转清单,流转土地租金到户证明。
(五)支持养殖业发展
1. 支持畜禽保种场
(1)支持对象。国家级和省级畜禽保种场。
(2)支持标准。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畜禽保种场的,每场每年按照上级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3)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国家级和省级畜禽保种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年上级补助资金文件。
2. 支持水产养殖
(1)支持对象。当年新建循环水养殖池5000平方米以上和当年新建(改建)标准化鱼塘1000亩以上的单个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养殖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
(2)支持标准。按设施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条件。①循环水养殖:实施地点必须是非基本农田;有固定水源,且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有尾水处理设施,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有增氧设备和水质监测监控系统,且保持正常运转。②标准化池塘:实现养殖生产设施标准化;实现养殖尾水治理达标;有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及在线视频摄像监控系统,且保持正常运转。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土地性质证明(循环水养殖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并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清单,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含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及完工情况、投资额度及申请数额、项目建设相关图片)。
3. 支持奶牛、生猪良种引进
(1)支持对象。从国外引进良种奶牛、生猪的养殖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支持标准。对当年从国外引进1000头以上奶牛、种猪的,分别按每头3000元、1000元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引种审批手续和引种合同协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养猪场)。
(六)支持农业特色产业发展
1. 新增连片种植地方特色果林、花卉
(1)支持对象。从事连片种植地方特色果林、花卉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且产业发展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
(2)支持标准。对当年新增连片种植地方特色果林100亩以上、花卉5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一次性300元奖补。
(3)申报条件。地方特色果林指石榴、葡萄、桃、苹果、梨、枣等具有一定面积、栽培历史的特色果林。新建或者低效果园砍伐后重新栽植的果园,且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 亩)、花卉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园区规划合理、有清晰的范围界限,能够达到基本生产要求。果园建设不违反当地各项规划、许可。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镇(街道)农业部门出具的地方特色果林核查认定材料,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5年及以上)及土地流转清单、流转土地位置示意图,流转土地租金到户证明。
2. 支持地方特色果林进行连片品种改良
(1)支持对象。开展地方特色果林连片品种改良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村合作经济组织等。
(2)支持标准。对当年对地方特色果林进行连片品种改良5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一次性200元奖补。
(3)申报条件。改良面积相对集中连片、且达到500亩以上(含500 亩)的地方特色果林。本政策所述品种改良指采取嫁接的方法进行的品种更新,不包含重新栽植其它品种。
(4)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镇级农林部门出具的改良证明,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合同期5年及以上)及土地流转清单和流转土地位置示意图,流转土地租金到户证明。
(七)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1. 支持对象。新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
2. 支持标准。单独供地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购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最高8%,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非单独供地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新购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最高6%,单个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3. 申报条件。项目为首次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当年开工建设,已试生产或部分试生产,建设周期在2年以内,一个项目只补助一次;单独供地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2000万元以上,非独立选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
4.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投资审计报告,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自有资金有效凭证,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招商协议或合同;土地购置或租赁厂房相关证明;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开工时间证明材料。
(八)支持冷库、保鲜库建设
1. 支持对象。储藏“菜篮子”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 支持标准。对当年新建1000立方米以上冷库、保鲜库的,按容积分别给予每立方米200元、150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冷库、保鲜库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
3.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营业执照,建设方案,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投资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其它证明材料。
(九)支持“淮优”专业协会开拓市场
1. 支持对象。“淮优”农产品产业协会。
2. 支持标准。对组织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主动对接长三角及本地农超、农批市场,带动作用显著的“淮优”农产品产业协会,每年给予20万元奖补。
3. 支持条件。协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带动家庭农场(含大户)、合作社不少于100家,解决就业1000人以上;促进产业生产规模扩大,产量提高,质量提升;制订种植、养殖技术规程,组织协会成员开展标准化生产;在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注册公众号及机构账户,开展“淮优”品牌宣传,效果显著;组织协会成员开展投入品记录和生产过程记录,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实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学习先进理念,推广先进技术;举办先进技术和生产经营知识培训班,提高“淮优”农产品生产主体的素质;开展农资统一供应和产品统一销售服务;积极参加省农业农村厅主管的协会,主动开展对接长三角及本地农超、农批市场,市场开拓效果显著;积极参加各种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4.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应支持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品牌创建
1. 支持三品一标和名牌农产品建设。
(1)支持对象。取得“三品一标”认证或取得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品牌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支持标准。对新获或者续展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每有1个产品分别一次性奖补3万元、5万元、6万元和8万元;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品牌,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
(3)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三品一标”证书或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证明,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支持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1)支持对象。由市里统一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级举办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支持标准。对由市里统一组织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补助;对获得金奖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1万元。
(3)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证明文件,申报主体获得金奖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
(1)支持对象。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
(2)支持标准。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监测或复审通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补。
(3)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国家、省、市认定(复审通过)文件(日期以文件落款日期为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支持“淮优”农产品生产主体。
(1)支持对象。“淮优”农产品生产主体。
(2)支持标准。对当年新评定的“淮优”农产品生产主体给予2万元奖补。
(3)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淮优”农产品认证文件,营业执照等。
5. 支持“淮优”农产品宣传推广
(1)资金额度100万元。
(2)支持内容。举办“农民丰收节”开展宣传活动,举办“淮优”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建立“淮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通过传统媒体和抖音、快手、微信等现代媒体开展“淮优”农产品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开设网店,开展“淮优”农产品线上销售以及直播带货等活动。
(十一)支持农业信息化应用
1. 支持对象。开展农业信息化(物联网、水肥一体化等)应用的各类农业生产、加工和服务经营主体。
2. 支持标准。当年物联网软硬件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并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清单,营业执照,项目建设方案,验收报告。
(十二)支持农业贷款贴息
1. 支持对象。在金融机构贷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主体。
2. 支持标准。当年在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3.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开户信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发票。
三、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在完成项目实施内容的下一年度3月10日前向所在地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各镇(办)审核汇总后留存一份,于3月30日前报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初审。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查验原件的材料应注明原件已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于4月20日前汇总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复审。6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完成项目复审。复审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
(四)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在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资金下达所在县(区),由各县(区)按规定比例配套后将资金拨付有关主体。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需提供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镇(办)、县(区)各留存一份,市农业农村局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原则上,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有特殊规定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奖补项目,纳入涉企项目资金信息系统管理。
(三)对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B、C的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分别按照100%、90%、80%兑现支持资金;评价结果为D的企业,不予政策资金支持。
(四)全面开展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淮北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对口单位及联系方式
计划财务科电话:3112451
市场与信息化科电话:3112473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电话:3369810
乡村产业发展科电话:3112421
市乡村事务中心电话:3116120
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电话:2995608
市畜牧中心电话:2998100
市水产技术中心电话:311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