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公安发布两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为博取流量
有些人生编硬造出耸人听闻的消息
一看吓一跳
再看是造谣
烈山公安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近期,烈山公安快速查处
两起网络谣言案件
案件一:
近日,辖区个体工商户时某某因与苗某某有业务竞争关系,遂和张某等人在某群内发布不实言论,称苗某某勾连某学校学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该信息在某互联网平台大量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该视频内容系谣言信息。时某某、张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二:
近日,辖区居民吴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一条内容为某重点建设项目的不实信息,并引用低俗作品段子诋毁当地党委政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该视频内容是转载的某网络视频,其二次加工并配文后转发,系谣言信息。吴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
——敲黑板 法律科普——
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民警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未经核实的信息切勿盲目转发传播。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