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告知书
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施行。为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管理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二、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的农产品包含以下: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粮油、茶叶、米、预制菜等,不需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体包含以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户;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实施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情形包含以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
根据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基本内容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内容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
六、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主体包含以下:
(一)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1.当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
2.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
(二)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方式
可通过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农安康”小程序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也可根据实际开具纸质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
八、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使用
包装销售:以销售包装为单位,一箱一证,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或放置在包装内,并随包装流转。
散装销售:以生产批次为单位,一批一证、一车一证,批批出证,并随附流通。
九、不按规定开具、收取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具、收取或保存合格证的,相关部门将先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望大家广而告之,共同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5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