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交易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的一封信
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交易市场(农批、农贸)开办者,各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进一步消除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请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对照以下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共同筑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义务“六应当”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标准。
2.应当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合理使用肥料、饲料和添加剂,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3.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是否符合要求;自我检测或委托检测是否合格为依据,在产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注明产品名称、重量(数量)、产地、承诺主体、联系方式与开具日期等信息,带证上市销售。开证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
4.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真实、完整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名称、来源、用量、日期以及产品收获日期、数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应当配合监管监测。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等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6.应当履行召回报告义务。发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时,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产品,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后续处理。
二、交易市场(农批、农贸)开办者义务“六严守”
1.严守商户“入场关”。严格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以及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严守产品“准入关”。认真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原产于本地的食用农产品可使用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制发的电子合格证,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3.严守质量“检测关”。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4.严守责任“落实关”。配备、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农批市场应增配食品安全总监,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统一销售凭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5.严守不合格“处置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必须依法依规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退市、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严守公示“准确关”。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义务“六严格”
1.严格“索证索票”。认真查验供货者资质,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合格凭证,并主动出具销售凭证及质量合格凭证给下游销售者。
2.严格“台账记录”。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记录完整、准确,保存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3.严格“自查整改”。定期检查在售产品质量,及时下架并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安全隐患,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4.严格“配合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抽样检测、现场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或阻碍执法检查。
5.严格“杜绝误导”。严禁使用“生鲜灯”等设备或手段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让消费者能够真实、准确地了解产品信息。
6.严格“管控添加”。严禁在销售环节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如防腐剂、保鲜剂等),维护市场销售环境的纯净与安全。
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务必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协作,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反食用农产品质量相关规定的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
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