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农机监理所行政处罚(共36项)
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部分(共16项)
一、未办理农机入户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给他人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未办理农机入户手续的。”
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给他人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2、《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动力机械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注销户籍。未经检验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无驾驶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给他人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无驾驶证的。”
四、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上岗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给他人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五、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所有权变更未办理有关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所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所有权变更,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六、改变农业机械的结构或性能,未报农机监理机构批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所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改变农业机械的结构或性能,应报县农机监理机构批准。”
七、封存、报废农业机械,未办理有关手续或继续使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所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封存、报废农业机械,应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八、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未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随身携带有关证件。”
九、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有关证件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准转借、涂改、伪造农业机械有关证件。”
十、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十一、驾驶、操作与规定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准驾驶、操作与规定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十二、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十三、饮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十四、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七)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十五、造成农业机械责任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造成农业机械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的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其它违章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给他人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其它违章作业的。”
2、《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查明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驾驶证、操作证。”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部分(共20项)
十七、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十八、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十九、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
二十、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
二十一、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五)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十二、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六)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二十三、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七)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二十四、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八)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二十六、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二十七、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二十八、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二十九、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三十、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
三十一、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牌证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的。”
三十二、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牌证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二)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十三、挪用、转借牌证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牌证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三) 挪用、转借牌证的。”
三十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牌证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四) 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三十五、使用失效牌证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牌证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五) 使用失效牌证的。”
三十六、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牌证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六) 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