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农机管理站行政处罚(共1项)

浏览次数: 作者:王辈鹤 发布时间:2008-03-26 00:00 字号:

 

 

无证或超过核准等级进行农机维修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维修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持有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维修活动。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通过县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上岗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