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淮北市渔业船舶检验站行政处罚(共1项)

浏览次数: 作者:王辈鹤 发布时间:2008-03-26 00:00 字号: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