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农机监理所行政强制(共1项)

浏览次数: 作者:王辈鹤 发布时间:2008-03-26 00:00 字号:

 

 

滞留、暂扣违法行驶和肇事的农机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需要,有权暂时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照。”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