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淮北市畜禽检疫站行政强制(共2项)

浏览次数: 作者:王辈鹤 发布时间:2008-03-26 00:00 字号:

 

一、销毁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检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检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二、隔离、封存、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检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检、抽验,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