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植保站行政强制(共1项)

浏览次数: 作者:王辈鹤 发布时间:2008-03-26 00:00 字号:

 

 

销毁、强制补检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变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用途,或者没收、销毁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