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植保站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浏览次数: 作者:王辈鹤 发布时间:2008-03-26 00:00 字号:


一、责令改变违法规定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用途,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调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并有权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托运人应及时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原植物检疫机构承担。”
二、监督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
1、《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调运过程中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托运人必须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