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淮北市畜禽检疫站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共6项)

浏览次数: 作者:王辈鹤 信息来源: 市农委 发布时间:2008-03-26 00:00 字号:

一、监督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作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二、依法对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饲养、经营的动物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三、依法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四、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五、监督对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排泄物、垫料等污物作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消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疫点内的动物饲养用具、圈(厩)舍、活动场地、运输工具以及动物饲料、垫料、粪便等受污染的物品作无害处理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七条“为了控制动物疫病,在封锁的疫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疫点内的动物饲养用具、圈(厩)舍、活动场地、运输工具以及动物饲料、垫料、粪便等受污染的物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