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浏览次数: 作者:王辈鹤 发布时间:2008-03-26 00:00 字号:


一、农业机械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协调处理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特大事故、涉外农机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地、市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由地、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省农机监理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依法认定当事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二、农机安全检查、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2、《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涉及人身安全的农机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农机管理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3、《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七)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