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回应-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解读
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实施,全国各地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也是目前农民群众比较关注关心的问题。
1. 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3)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文件精神,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户口本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4. 申请宅基地什么情形下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5. 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6.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