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北市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JY16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8-05 16:18 字号:

邱丹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利用工作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职责。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的行业指导监督和违法查处等环节;自然资源部负责宅基地的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农用地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确权登记颁证等方面。2020年4月,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从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部署,明确了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统筹部门、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文件规范了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部门联审:农也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条件、布局和面积标准、村组程序,综合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规划许可、土地利用计划、农转用)、乡镇审批等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对构建基层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合理需求、遏制新增违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压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疏堵结合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好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会同自然资源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等工作,逐步化解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二、关于农村产基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据了解,我市涉及宅基地确权农户407752户,宅基地宗数413124宗,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精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调查工作完成后,建立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

按照《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精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立足职能、密切配合,形成村庄规划工作合力。我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同时,认真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常态化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摸排统计,建立相关台账,努力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四、关于统筹宅基地与户籍等制度改革配套联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条件:“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优化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足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

五、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复垦指标交易机制。我省仅在滁州市和金寨县、泗县、东至县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稳慎推进改革,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我市作为非试点地区,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引导村民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畴内,发挥村民自制的作用,逐步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机制,保障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