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的公示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7-27 09:02 字号: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二、执法权限    

查处淮北市范围内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畜禽屠宰、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案件。

三、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农药管理条例》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12.《兽药管理条例》

1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4.《植物检疫条例》

25.《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