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权限依据】淮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分表(2023年)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6:38 字号: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3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行政强制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行政强制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行政强制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行政强制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 行政强制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行政强制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 行政强制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 行政强制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6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