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4-26 10:34 字号:

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

(试行)


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制订实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期限、执法处理结果和举报监督电话、地址、方式、方法等事项。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考核,接受社会评议,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定期接受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开展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公信力,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充分利用摄像、照像或执法记录仪等声像执法装备记录执法全过程的行为规范。

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包括执法时间、地点、人物,执法的起因、经过、结果。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携带摄像、照像装备,有条件的可配置执法记录仪并随身携带。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的同时,应当认真填写《执法过程记录》。除记录被检查人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外,还需对检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五条  使用摄像、照像装备或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记录的必须事先校正好日期及时间。

    第六条  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或者询问当事人时使用摄像照像装备或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要事先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各个环节、各个时段,必须在执法过程记录中进行记载。文字记录和视频记录应同步进行。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删除、修改记录内容。

第九条  《执法过程记录》应随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第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三条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做出口头说明,并在当场处罚文书上记载告知事项,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书面告知应当遵循适用法律准确、取证合法、理由充分、格式规范、送达及时等要求。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做出说明。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依法做出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安徽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省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全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省、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三条 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送省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五)上级农业执法机关督办的。

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向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由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备。下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审查。

第六条  备案审查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见附1);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见附2);

(三)行政处罚文书复印件;

(四)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见附3)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报送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确凿;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发现报送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或不当的,上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0日内通知下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接到上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后,下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上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下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报送备案的,由上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其报送;在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上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1:安徽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

2:关于“××××案件的备案报告

3:安徽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目录




1

安徽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案件名称

 

  

 

电话

 

办案人员

    

 

执法

证号

 

 

 

处罚决定

 

 

 

 

 

 

 

 

 

 

注:案件名称=“关于+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定性+




2



关于对“××××案件的备案报告


备案审查机关名称:

  现将我单位对“××××案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上报备案,请审查。

  






   报备机关名称(公章)

                                 年  月  





3


安徽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目录


案件名称:

序号

      

备注

 

 

 

 

 

 

 

 

 

 

 

 

 

 

 

 

 

 

 

 

 

 

 

 

 

 

 

 

 

 

 

 

 

 

 

 

 

 

 





安徽省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全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适用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

(二)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的;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所属执法机构应当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同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由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 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主持,其他负责人参加。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列席。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 集体讨论时,应先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员简要汇报案件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方面,最后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参加会议负责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案件处理意见或决定。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应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列席人员、集体讨论的情况及会议做出的最后决定。参会人员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如实反映。

会议记录应由全体参会和列席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将会议记录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案件处理意见书》执法机关意见栏中注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会议做出的决定。



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评估

修订制度(试行)


第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评估修订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农业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和调整。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每五年评估修订一次。

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等情况,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所属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提出评估意见和修订草案,送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主要负责人审定通过。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与执法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执法机关分管法制工作和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协调决定;协调后仍有不同意见的,由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评估修订后,应向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报备。


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全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的;

(三)泄露案情或者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四)实施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

(五)拒不执行上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在执法活动中,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因办案人员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该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因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三)因执法机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因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会议的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四)行政处分。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追究;不改正错误或者阻碍调查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七条  因行政执法责任被追究的,一年内个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所在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