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淮北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农〔2024〕365号
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农水)局:
为加强淮北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4〕75号)等有关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淮北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淮北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农业农村局
淮北市水务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
淮北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5号)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防灾救灾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有关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省、市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有调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相关规定有调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相关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下达、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 (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国家明确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河湖堤坝、水库、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时,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或水利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或水务局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市级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市县投入情况(附资金拨款文号及时间)、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市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加强灾情勘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时,市县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主管部门分配意见,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市县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五条 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申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可不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由农业农村部门或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下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全市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或水利厅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县农业农村或水利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建立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县区向市级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市、县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防灾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组织实施本细则支出范围内的相关支出,按照本细则及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